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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四川育儿假施行时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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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四川以立法形式明确了盼望已久的“育儿假”。

  9月30日,记者从四川省人大获悉,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96号公告,公告明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至此,四川正式以立法形式明确了盼望已久的“育儿假”。这是四川省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

  此次修改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原来的41条减少到39条,其中,改动内容18处,新增条例14条,删去条例16条。此次的修改内容还包括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强化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母婴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内容。

  据介绍,四川此次对《条例》的修改主要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对照上位法,立足促进四川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

  其中,具有四川地方特色的规定包括:根据上位法授权,明确了可再生育的两种情形;明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婚前、孕前免费健康检查服务;明确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的措施;根据上位法授权,设立了父母育儿假;明确了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培训相关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如“进一步细化育儿假的规定,明确育儿假的上限,以提高操作性”“删除‘夫妻可以在分娩前后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减少对育龄夫妻的义务性规定”等,均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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