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未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兴明,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路**号,住万源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8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村**组**号,住万源市**镇,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3月2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文书,四川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93********,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镇**组**号,住万源市**镇**小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兴明,姚某某,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姚某某、谭某某伙同李兴明将郑某某(女,2006年出生)介绍给嫖客林某某。林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与郑某某于当晚在万源市**酒店房间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兴明、姚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兴明、姚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明、姚某某、谭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兴明、姚某某、谭某某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兴明、姚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兴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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