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爱酷

11月1日开始!达州城区禁限行规定有调整!

未知

注意了!

达州城区禁限行规定有调整!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调整达州城区禁限行规定的通告

〔2021〕第36号

  为进一步加强达州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削减达州城区交通总量,提高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减少交通噪声,降低扬尘、尾气污染,改善交通环境,最大限度保障达州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环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之规定,在《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达州城区限制货运车辆通行的通告》(2019年7月1日实施)的基础上,结合达州城区路网结构变化,特调整达州城区禁限行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一)通川区及达川区限行区域。元九大道石龙溪立交桥—江湾路犀牛大道路口—张家坝街犀牛大道路口—南国大道南滨路一段路口—南国大道—南国大道巴国大道路口—巴国大道—万达路麻柳大道路口—麻柳大道通州大道路口—麻柳大道达川大道路口—麻柳大道南国大道路口—南国大道健身路路口—南国大道盛达路路口—绥定大道盛达路路口—金龙大道达钢东大门路段—西河路钢花路路口—阳平路金山北路路口—凤凰大道西延线马莲路口—泰诚路环城路下穿路口路段—元九大道环城路路口—塔石路莲花湖湿地公园路段—元九大道塔石路路口—元九大道石龙溪大桥路口以内区域。

  (二)高新区限行区域。长田大道金龙大道路口至长田大道大尖子山隧道路口至长田大道火峰山隧道路口路段。

  (三)24小时允许双向通行路段。

  1.犀牛大道;

  2.南国大道;

  3.南国大道巴国大道路口至万达路雷音铺连接道路路口;

  4.万达路雷音铺连接道路路口至万达路麻柳大道路口路段;

  5.麻柳大道万达路路口至麻柳大道南国大道二段路口路段;

  6.南国大道二段麻柳大道路口至南国大道二段盛达路路口路段;

  7.盛达路;

  8.G542线阳平路金山北路路口至凤凰大道西延线马莲路口路段;

  9.元九大道环城路路口至元九大道石龙溪大桥路口路段。

 

  二、限行时间

  限行时间为每日7:00—22:00。

  三、24小时禁行车辆和道路

  中型及以上所有载货汽车、半挂车、全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24小时禁止在通川大桥、红旗大桥、州河大桥、红塔路北端至滨河东路二马路路口之间道路、金龙大道朝阳西路路口至金龙大道凤凰大道路口之间道路通行。

  四、限行车辆

  (一)微型及以上所有载货汽车、半挂车、全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黄标车,农用车辆(含拖拉机)、低速货运车辆在限行时间及限行区域内不得通行。

  (二)城区范围三轮货运摩托车、三轮电动车限行区域以《达州市公安局、达州市交通运输局、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达州市口岸与物流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达州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2021】1号为准。

  五、便民措施

  (一)对固定整车运输蔬菜、瓜果、饮用水、蛋禽奶、水产医用氧气、医用器械、药品、家用电器、家俱等民生物资运输车辆可通过互联网上12123APP申请或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申请“民生运输车辆通行码”,待审批通过后,允许在达州城区限行区域内通行。

  (二)对纳入城市共同配送体系的城市共同配送货运车辆,可通过互联网上12123APP申请或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申请 “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码”, 待审批通过后,允许在达州城区限行区域内通行。

  (三)对邮政快递车辆,可通过互联网上12123APP申请或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申请“邮政快递车辆通行码”, 待审批通过后,允许在达州城区限行区域内通行。

  (四)重点建设项目的渣土车、混泥土搅拌车,可通过互联网上12123APP申请或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申请“渣土车货车通行码”、“混凝土搅拌车通行码”,待审批通过后,允许在达州城区限行区域内通行。

  (五)从事市政、园林、环卫、燃气、供水、电力、通信等城市运维车辆,可通过互联网上12123APP申请或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申请“城市运维车辆通行码”,待审批通过后,允许在达州城区限行区域内通行。

   (六)道路救援车辆,可通过互联网上12123APP申请或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申请“道路救援车辆通行码”,待审批通过后,允许在达州城区限行区域内通行。

  (七)其他货运车辆,可通过互联网上12123APP申请或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申请“货车通行码”,待审批通过后,允许在达州城区限行区域内通行。

  (八)悬挂新能源号牌的0.5(含)吨以上的小型货运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除通川大桥、红旗大桥、州河大桥、红塔路外,允许在达州城区非高峰时段通行。

  六、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其他规定

  本《通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告》为准。

 

发表评论 (已有 条评论)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快来评论,快来抢沙发吧~